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决字[2020]第40号
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武川县可镇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125460939182X
详细地址:武川县可镇 法定代表人:范守恒(总经理)
2020年03月06日、03月07日经呼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日数据超标情况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水排口总氮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日数据超标情况》、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6月0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20】第40号)已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行政处罚贰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