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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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及加快实施“强首府”工程中发挥职能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 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及加快实施“强首府” 工程中发挥职能作用。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 ,将之贯穿于统筹推进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 ,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 平安全的良性互动”职责。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

(四)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旗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 (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全市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办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等。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

(十二)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 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管。

(十四)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六)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呼和浩特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七)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

(十八)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履行监管责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自治区、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首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