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环政批字〔2025〕86号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不予批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春华再生水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变更
设置的决定书
呼和浩特市春华再生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提出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春华再生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变更设置申请,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入河排污口变更位置不合理,哈拉更沟不具备排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13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变更。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