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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6-05-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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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实际,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禁燃区范围

新城区:东至G7京新高速公路,西至与回民区交界线,南至与玉泉区交界线,北至X371乡道及红保线。

回民区:行政管辖全域。

玉泉区:行政管辖全域。

赛罕区:东至G5901绕城高速公路,南至G5901绕城高速公路,西至与玉泉区交界线,北至与回民区、新城区交界线。

土默特左旗: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台阁牧镇全域,以及白庙子镇所辖G5901绕城高速公路以北及以东区域。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各自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及时公布。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第Ⅲ类规定的全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户清洁取暖整体工作推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户清洁取暖整体工作推进,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并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饮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露天焚烧沥青、塑料、垃圾、落叶等行为;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四、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