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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政策解读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6-05-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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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本《通告》主要包括4个方面:

1.明确了我市禁燃区的具体范围,调整后禁燃区面积由617.6平方公里扩大至1054.8平方公里;

2.明确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规定的全部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3.明确了旗县区人民政府是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职能职责;

4.明确了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生效时间

《通告》自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人:李灵慧,解读电话:0471-461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