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决字[2019]第54号
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797153900F
详细地址:呼市托克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歌
2019年06月16日经呼和浩特市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07月0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19】第54号)已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提出听证,我局于2019年07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行政处罚叁拾万叁仟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