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决字[2019]第130号
内蒙古雪绒花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20122866B
详细地址:呼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杜全祥(总经理)
2019年11月28日经呼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整体项目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19】第130号)已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提出了听证。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6个月内完成验收。
2、行政处罚贰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1月06日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决字[2019]第130-1号
张俊:
身份证号:15************15
2019年11月28日经呼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负责的内蒙古雪绒花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整体项目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
你负责的内蒙古雪绒花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19】第130-1号)已送达你本人,告知你本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提出了听证。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行政处罚伍万元。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