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决字[2020]第21号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438652918
详细地址:呼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法定代表人:谷红勋
2020年01月17日经呼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我局于2020年03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20】第21号)已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 >2、行政处罚伍万伍仟元(其中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罚贰万元和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叁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