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2021〕35号
清水河县蒙西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4676921096E
详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木匠窑村
法定代表人:聂刚
2021年9月4日,呼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大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辅料堆场有易产生扬尘的煤矸石(800 吨)、硅石(6000吨)、铜废渣(10000 吨)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四周无严密围挡,堆场地面未硬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字〔2021〕3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拾万元 ;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郝文艳 张宏飞
电 话:0471-4617807 0471-3147911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