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位置: 首页->曝光台->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9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1-03 点击量:
字体:[    ] 打印本页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2021〕70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9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5532XN

详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爱民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岩

2021年9月15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一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了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1953年建成,1955年投入运行,医院污水站始建于1978年,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2020年污水站进行了扩建升级改造。2020年12月9日污水排放口水污染源自动检测系统安装完毕,2021年4月24日完成自主验收。2020年8月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及验收并投入使用。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21〕7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给予警告一次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