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2021〕131号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53398C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电厂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鸿
2021年11月12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大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存煤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证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2021〕13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呼环听通字〔2022〕0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并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鉴于你单位本次露天堆放本身系临时存煤,车辆拉运动态化过程导致未对部分煤炭进行苫盖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予以考虑,且积极进行了整改。经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伍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