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土)〔2022〕4号
呼和浩特茂园养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797176563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云华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旗镇饲养场院内
2022年6月30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了你公司呼和浩特茂园养殖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屠宰项目虽取得了原土默特左旗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截至2022年6月我局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屠宰项目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6月30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呼和浩特茂园养殖有限公司2006年4月取得了原土默特左旗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6年建成后,截止现场检查时,共屠宰羊约20000只。证明呼和浩特茂园养殖有限公司每年均有屠宰加工生产。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屠宰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2.2022年6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呼和浩特茂园养殖有限公司已建成3座屠宰间,现处于停产状态。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呼和浩特茂园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云华。证明被调查询问人李云华是你公司法人。
4.2022年6月30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现场监察记录》。证明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30日要求你公司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验收工作。
5.2022年7月26日《呼和浩特茂源养殖有限公司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整改要求后,进行立行立改,现已完成屠宰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网上公开验收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土)〔202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土)〔2022〕4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鉴于你公司已于2022年7月26日完成验收,公开了验收报告,且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建成并正常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或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辐射安全措施,但未完成验收,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深刻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