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赛)〔202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15000057063390X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莎娜
地址:赛罕区大学东街83号
2022年9月15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根据《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通知》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存在化学需氧量数据超标行为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水处理站由于夜间降雨量大并未能及时清理污水处理站淤泥,导致水池液位增高,在线监测设备测量时抽取到大颗粒杂质以及淤泥,将淤泥抽取至采样口,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导致化学需氧量(COD)数据采样超标异常。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15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通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照片以及在线监测设备历史记录。
2.2022年9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院医院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将淤泥抽取至采样口导致化学需氧量数据超标。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法定代表人陈莎娜以及授权委托人亢博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你单位污水处理站2015年12月9日完成了验收《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原内蒙古自治区蒙医医院)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呼环验政字[2015]32号,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已完成了验收工作。
你单位2019年11月20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2020年8月21日进行了补充申报,《排污许可证》证号:1215000057063390XL001Q。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监控平台查询你单位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规定废水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中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250mg/L。
根据《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通知》,显示2022年6月3日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监控点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403.16mg/m³,排放标准为250mg/m³。2022年6月6日【废水】总排口监控点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173.61mg/m³,排放标准为250mg/m³。2022年7月5日【废水】总排口监控点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437.59mg/m³,排放标准为250mg/m³。证明你单位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数据超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月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赛)〔20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赛)〔2022〕21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为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