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赛)〔2023〕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814190106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至祥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金河镇
2023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通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硫磺回收尾气焚烧炉废气排放口2022年9月13日10:25-2022年9月14日2:10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硫磺回收尾气焚烧炉废气排放口2022年9月13日10:25-2022年9月14日2:10二氧化硫折算值超标(9月13日二氧化硫日数据超标149.32mg/m3),超标时间为16小时,按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硫磺回收尾气焚烧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mg/m3,二氧化硫超标倍数为0.49倍。
2.2023年3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3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处于生产状态。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至祥,乔建平、马志远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件编号:91150100814190106A001P。证明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硫磺回收尾气焚烧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mg/m3。
5.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硫磺回收装置双系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呼环政批字[2019]31号,证明你公司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并完成验收工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赛)〔202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赛)〔2023〕2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10万+1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2万×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玖佰元整(¥104900.00)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