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位置: 首页->曝光台->行政处罚

内蒙古鑫华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8-07 点击量:
字体:[    ] 打印本页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赛)〔2023〕5号

内蒙古鑫华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BMQKDB6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新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19号

2023年5月16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调查处理内蒙古新华半导体220kV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环境问题线索的通知》对内蒙古鑫华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内蒙古鑫华半导体220 kV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16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内蒙古鑫华半导体220 kV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2023年3月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7230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项目建设中,未投入运行,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2023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的内蒙古鑫华半导体220 kV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正在施工建设中。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鑫华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新。王安庆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赛)〔202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赛)〔2023〕5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应深刻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