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位置: 首页->曝光台->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0-07 点击量:
字体:[    ] 打印本页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新)〔2023〕6号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社会信用代码:1215000046002911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伟新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2023年5月16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市民反馈案件线索,联合执法二大队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学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学院(原呼和浩特市天骄医院)将产生的5吨混有危险废物“HW01医疗废物”委托无许可证的内蒙古东鼎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16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18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5月21日、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15日、2023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学院(原呼和浩特市天骄医院)将产生的5吨混有危险废物“HW01医疗废物”委托无许可证的内蒙古东鼎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2.2023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学院(原呼和浩特市天骄医院)将产生的5吨混有危险废物“HW01医疗废物”委托无许可证的内蒙古东鼎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定代表人韩伟新,楚长利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新)〔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8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呼环听通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并于2023年9月5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新)〔2023〕6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呼环听通字〔2023〕14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五、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提供或委托危险废物量≤10吨,罚款三倍。”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