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托)〔2023〕7号
张怀忠: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忽鸡图乡亨元贞自然村
2023年8月14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问题对张怀忠煤场进行核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煤场在煤炭装卸、筛分作业时未采取喷淋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14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8月14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煤场2023年7月2日在煤炭装卸、筛分作业时,未采取雾炮等措施进行抑尘,煤炭储煤棚内存在明显粉尘污染情况,情况属实。
2.2023年8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煤场处于生产状态。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张怀忠,张怀忠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托)〔202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托)〔2023〕7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