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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春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2-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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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赛)〔2023〕10号

石春生: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黑沙图村

2023年11月1日,呼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大队根据赛罕区黄合少镇黑沙图村委会移交的焚烧桔秆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黄合少镇黑沙图村村民石春生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黄合少镇黑沙图村自家地里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秸秆,过火面积大约0.3亩。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等凭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赛)〔2023〕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