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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永岩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1-1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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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和)〔2023〕6号

内蒙古永岩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3764497061Y

法定代表人:杨升建

地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陶家窑村前湾北

2023年11月24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第七大队执法人员针对2022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对内蒙古永岩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补充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产生的表土、剥离废石、开采废石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无台账记录;未按要求存放废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4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产生的表土、剥离废石、开采废石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无台账记录且未按要求存放废石。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永岩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升建,杨升建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和)〔2023〕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和)〔2023〕6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违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类、(一)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或未如实记录,但按要求整改的”和“违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类、(四)违反其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的、工业固体废物月处理量(或产生量)≤25吨”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2.未按要求存放废石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