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托)〔2023〕20号
内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MA0N5BX21U
法定代表人:王总镇
地址: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托克托工业园区西区
2023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对内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年10月26日锅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0.25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10月26日二氧化硫日数据125.03mg/m3,超标倍数为0.25倍
2.2023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影像资料。证明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总镇,环保经理王晓慧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4.内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件编号:91150122MA0N5BX21U001V。证明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mg/Nm3。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托)〔2023〕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与2023年12月27日提出申辩。
你公司还提供了相关手工监测报告原件、监测人员进入你公司实施监测工作的相关证据及监测人员进入你公司厂区人脸识别截图及你公司内部关于监测工作审批文件,根据以上证据及监测报告有第三方监测机构加盖公章,依据原环保部下发的《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98号)》内容:“该监测报告数据的证明效力优于在线监测数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