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玉)〔2024〕1号
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16865223040
法定代表人:高宇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经二路东
2024年1月24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碳排放配额未按时足额完成清缴。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2021、2022年度)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110124吨碳排放配额的清缴,目前该企业仅清缴了免费配额量88099吨,未清缴配额量22025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24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24日碳排放未按时足额完成清缴,只清缴了免费配额量88099吨,未清缴剩余配额量22025吨。
2.2024年1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023年1月24日的现场检查情况:碳排放总量为110124吨,完成清缴配额量88099吨,未完成清缴配额量22025吨。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高宇,公司行政专员刘瑞久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玉)〔2024〕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玉)〔2024〕1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25000.00)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