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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市环保局三十三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2-09-0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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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环通字[2012] 105 号

关于印发呼市环保局三十三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二级单位:

为促进环保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做到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经市环保局讨论和研究决定,现将修改补充完善的33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   规章制度   通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日印发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三十三项规章制度

O年四月
目     录

1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公开承诺………………………………1

2、呼市环保局一次性告知制………………………………………3

3、呼市环保局首问责任制…………………………………………4

4呼市环保局限时办结制…………………………………………6

5、建筑施工噪声申报事项程序规定………………………………7

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事项程序规定……………………8

7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初审事项程序规定初审…9

8、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10

9机动车排气合格证核发事项程序规定…………………………14

10、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批准事项规定…………………………15

11、煤炭市场管理、煤质检测、配煤审批管理制度……………16

12、煤质化验室管理制度…………………………………………19

13、关于对汽车尾气检测站实施管理的办法……………………27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30

15、建设项目五不批制度…………………………………………34

16、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5

17、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定……………38

18、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40

19、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42

20、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五五”普法学习制度……………44

21、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45

22、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46

2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47

2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宣传教育制度…………………48

25、呼市环保局考勤与请销假制度………………………………49

26、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51

27、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55

28、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财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57

29、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接待制度…………………62

30、呼市环保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64

31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国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管理办法…70

32、工作会议运行机制…………………………………………77

3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管理程序……………………78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公 开 承 诺

为了加快呼市环保局机关建设、端正行业风气、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环保行业整体素质、塑造良好的环保形象,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和投资创业者等,特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一、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办理,不推诿扯皮,不刁难办事群众;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对服务对象来办理、咨询有关事项做到热情接待,态度和蔼;认真解答,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不与来办事、咨询的单位或群众发生争吵。

三、实施办事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公布环保办事指南;公开各类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公开环保行政处罚程序、处罚决定;公开环境污染投诉来信来访受理机构、程序和内容;公开排污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公开环境监测办事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办事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通过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hhhthb.gov.cn)公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信息等。

四、严格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对下列事项,凡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程序的,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受理和许可决定:

1、机动车排气合格证核发事项,尾气合格、立即办理。

2、建筑施工噪声申报事项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批准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3配煤审批事项,在自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批准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危险废物行政许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6、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事项和固体废物核准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8、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报告书”、“报告表”、“备案表”、“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分别在60、30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

通过公开承诺,实现干部自律,杜绝局机关和各二级单位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重收费、轻服务;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服务不主动、不热情、政令不畅等现象的发生,使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明显改善、服务效率明显提高。

投诉电话:4617886           4617801

呼市环保局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适用范围:局机关(包括宣教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清洁能源办(包括行政大厅环保窗口)、监察支队、监测站、科研所。

二、申办人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对申办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的手续和材料;申办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齐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四、对申办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查询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申办人,不能一推了之。

五、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存档备查。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呼市环保局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适用范围:局机关(包括宣教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清洁能源办(包括行政大厅环保窗口)、监察支队、监测站、科研所。

二、首问责任制的认定。适用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对来我局办事或来电的人员,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1、接待热情、说话和气,并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外来办事人员的询问。

2、当来人、来电所询问的属于你的工作职责范围或是能够解答的事项,应按照工作程序予以受理或作出耐心细致的回答,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3、当来人、来电所询问的问题不属于你的职责范围或不清楚,应作出耐心解释,并指引来人、来电者到相关的职能科室、部门咨询;遇到重要情况和紧急事项,报告分管领导或局办公室,必要时协助处理。

4当来人年长办事不便或其他办事有困难的必须予以协助。

5、如果经办人外出或其他情况,首问责任人确实不能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释,使上门办事者满意。

四、首问责任制的实施与监督。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负责首问责任制在本科室、本部门的实施和执行。适应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必须亮牌(证)上岗,凡对来人、来电不按本制度解答问题,态度生硬拖拉,甚至有意刁难者,经查实后,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呼市环保局限时办结制

一、申办人到我局办理有关事宜,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审办事项。

二、将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均制定工作程序,并确定承诺时限。(见相应审批、办理规定)

三、对即办事项,在申办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办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的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申办人申办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申办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筑施工噪声申报事项程序规定

一、申报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噪声申报

二、申报项目类别:承诺件

三、申报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申报所需材料: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五、程序:于开工前15日内前来呼市环境监察支队申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时限:2-3个工作日

八、责 任 人:宋庚辛、雷桐、连惠勇、张杰

承办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四个监理科

九、联系电话:4617829(一科)、4617830(二科)、

4617831(三科)、4617832(四科)

十、投诉电话: 4617886     461780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二、许可项目类别:承诺件

三、许可项目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申报所需材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书。

五、 工 作 程 序:提交申报材料——现场核实——审批

六、收费标准:

七、承诺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八、责任人:蒙 华    承办人:郭玉欢

九、联系电话:4617808

十、投诉电话: 4617886     4617801

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初审事项

程序规定初审

一、初审项目名称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二、初审项目类别承诺件

三、初审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四、申报所需材料: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表

五、工作程序:提交审批材料-——利用单位现场核实----市级环保部门初审——内蒙环保部门核准——环境保护部审批

六、收费标准:

七、承诺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八、责任人:蒙 华    承办人:郭玉欢

九、联系电话:4617808

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凡在辖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对象。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

排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在调查、分析、监测本单位的生产、排污及治理情况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

在排污申报登记基础上,提出排污总量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对污染源要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5、旗县级以上(或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分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

6、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设施器材型号、数量清单;

7、排污费征收核算表及缴纳排污费凭证;

8、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的提交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9、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改扩建项目,在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必须递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

(一)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排污现状、污染防治措施和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审核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情况,检查核对排污状况变化情况,核定允许排放总量。根据核定的排污量,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排污方式、排污去向、排污口位置及编号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审核依据:申请单位近期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

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台帐;近期内污染防治计划;历年的环境统计资料、排污申报资料、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状况报表等;本区域内总量控制目标及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数;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定等。

三、审批发证

   (一)发证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3、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4、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重点排污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6、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7、依法缴纳排污费;

8、排污单位有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二)发证权限

    1、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

    2、区控重点污染源、规模以上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区排放总量80%以上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市环保局负责。

    3、其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各旗县区环保局负责。

(三)许可证发放

    环保部门在受理排污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二十天内(有异议的排污单位除外),应完成核定总量、审核发证工作。

    1、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新改扩建项目在批准试运行期,可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证管理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对排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排污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到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

五、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机构

市局由分管局长牵头,污染控制科、监察支队、综合计划科、监测站、监控中心、监察室等部门组成工作组。确定发放单位,并进行公示。举报与事实相符的,经调查属实的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机动车排气合格证核发事项程序规定

一、核发项目名称:机动车排气合格证核发

二、核发项目类别:承诺件

三、核发项目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的通知》

四、所需材料: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行驶证

五、程序:车辆登记外观检验尾气检测—合格—发放合格证

不合格—维修治理—复检—合格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时限:尾气合格、立即办理

八、责任人:武玉焕     电 话:13171095239

承办人:薄志胜(东站)、董海宁(西站)、张屹峰(北站)

电 话:13015213545、3620909、13948436816

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批准事项规定

一、批准项目名称: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二、批准项目类别:承诺件

三、批准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所需材料:申请报告

五、审批程序:接件——现场核实——批复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责任人、承办人:贺天锁

九、联系电话:4617805    4617806

十、投诉电话:4617801

煤炭市场管理、煤质检测、配煤审批管理制度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呼和 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环境保护, 煤炭经营管理其它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市场、经营企业的管理

1、呼市环保局能源办负责对全市煤炭市场和经营企业的 监督管理。

2、负责对各旗县区煤炭市场的建设、运行、非法经营摊 点的取缔,整顿、规范和持证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日常督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3、呼市环保局能源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申 办材料的初审。

4、各旗县区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申办 企业储煤场地的现场核实工作并签署意见。由申办企业将相关材料报能源办进行初审,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市环保局主管领 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终审,核发证照。

5、申办煤炭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

营业执照。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验证明( 1000万元以上)。

(4)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储煤场 地的合同证明(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场地设施和出租或联营方式的使用权证)。

(5)储煤场环保设施证明材料,煤炭交易市场、大型储煤 场和洗煤场提供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批复文件。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合格证明(租赁或委托的需提供租赁或委托协议,主要集散地需自备计量设施)。

(7)煤炭质检机构出具的煤检委托协议书o

(8)国家指定机构颁发的计量人员上岗证书。

严格执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宏观调控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数量内受理申办企业。同时按照自治区 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审查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审批、上报。

6、经营资格证年检、变更、遗失

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年检、变更、遗失补办通知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上报。

二、煤质检测

1、严格按照责任目标要求,完成对全市重点生产、电力、 供热企业、煤质的检测任务,对电力、重点生产企业用煤煤质

每季度监测一次,供热企业每年至少检测两次,监测亭周边供 热企业按照环保局工作安排进行检测。对煤质检测不含的单位适时转交环保局法规科和四市区环保局予以处罚。

三、配煤审批

依据《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确因生产工艺条件需要,需配烧常用烟煤的单位,必须向市环 保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审批。

煤质化验室管理制度

一、分析数据管理

原始记录是化验室重要的需要保存的资料,一般过程控制分析原始记录保留一年,原材料及成品分析原始记录保留三年。

对原始记录要求:

1、要用圆珠笔或钢笔在实验的同时记录在煤质检验原始记录本上,不应事后抄在本上。

2、要详尽、清楚、真实地记录测定条件仪器、试剂、数据及操作人员。

3、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数据应按测量仪器的有效读数位记录,发现观测失误应注名。

4、更改记错数据的方法为在原数据上划一条横线表示消去,在旁边另写更正数据。

5、数据整理要求用清晰的格式把大量数据表达出来,必须保持原始数据应有的信息。

二、化验室采样、留样及样品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分析数据、样品的准确性和具有可追溯性,便于抽查、复查,满足监督管理要求、分清质量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采样管理要求

1、采样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取样操作,保证所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2、取样前,准备取样工具和相应的盛器。

3、取样完毕后,做好现场笔录,笔录应包括供煤单位、有无三联单等,并要求被检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

4、采得样品应立即进行分析或封存,以防氧化变质和污染。

(三)留样管理要求

1、样品的保留由样品的分析检验岗位负责,在有效保存期内要根据保留样品的特性妥善保管好样品。

2、保留样品的容器(包括口袋)要清洁,必要时密封以防变质,保留的样品要做好标识,要按批次或先后顺序摆放整齐以便查找。

3、样品保留量要要根据样品全分析用量而定,不少于两次全分析量,固体成品或原料保留300克。

4、留样保留2个月。

(四)留样间管理要求

1、留样间要通风、避光、防火、防爆、专用。

2、留样瓶、袋要封好口,标识清楚齐全。

3、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

4、保持留样间卫生清洁,样品室由化验员管理。

三、化验室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检验、试验秩序和行为,实现生产分析检验和试验活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准确提供质量数据,达到质量体系符合性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化验室一切检验和试验活动全过程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过程。

(三)管理要求

1、检验程序

1.1按规定要求采取样品,并做好登记和标识。

1.2采样作业,要执行《化验室采样、留样及样品室管理制度》。

1.3采样后,按规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和试验。然后,按要求备好保留样品,并做好标识。

1.4检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通用作业指导书》,对那些影响检验结果准确度的因素诸如尘埃、温湿度、时间等要密切注意,并严加控制。杜绝主观随意性,注意样品处理的安全性和操作安全性以及仪器的灵敏性和稳定性。操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5检测过程中,要按方法规定进行双平行或多平行测定,其结果应符合方法精密度要求。数据处理与结果计算要遵循数字修约规则,有效数字不得随意舍弃。

1.6若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或实验偏差与方法规定有偏离时,检验人员不要轻易下结论,应认真查记录、查计算、查操作、查试剂、查方法、查样品,找出原因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复验。

1.7要认真及时填写好质量记录。所有原始记录必须使用化学检验原始记录本记录,书写工整、清楚、真实、准确、完整。不准用铅笔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乱写、乱画和折叠。当发生笔误时,用--注销,并在--上方由本人更正。对未发生的少量空白项画斜杠,整项未发生时,应在此项栏内情况写上作废字样。

1.8质量记录分为分析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单两种。化验室涉及到原始记录和报告单两种。

1.9分析数据应即时填入原始记录,需计算的分析结果应在确认无误后填写,分析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由分析者本人填写,确认无误后,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分析者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计算公式及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1.10部门负责人接收到分析数据,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两检制),立即填写检验报告单,成品检验单呈送给仓库和市场部,原料检验单呈送给仓库和原料部。部门负责人要对数据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报告单的质量负责。

2、质量记录要按月编目成册,做好标识,归档保管。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质量记录和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质量记录,原料和产品分析原始记录、分析检验报告单、留样记录保存3年。

4、质量记录在保存过程中,应防止潮湿、霉变、虫蛀;丢失和盗用,注意防火与通风。质量记录的使用与管理要遵守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

5、非生产分析样品,非抽检活动,未接到化验室领导指令,一律不能受理。

四、精密仪器的管理

安放仪器的房间要符合该仪器的要求,以确保该仪器的精度及使用寿命,做好仪器的防震、防尘、防腐蚀工作。由化验员负责日常管理。

五、化学药品管理

(一)化验室试剂存放要求

1、腐蚀性试剂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2、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

3、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或黑布包好存于柜中。

4、发现试剂瓶上的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二)有害化学物质的处理管理

实验室需要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称为实验室三废。由于各类化验室测定项目不同,产生的三废中所含化学物质的毒性不同,数量也有很大的差别。为了保证化验人员的健康及防止环境污染,化验室三废的排放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六、人员岗位职责

1、化验室员工作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廉洁,切实把好质量关。

2、负责煤样采取、制备、保存、煤质化验工作。

3、煤质常规化验项目包括:全水分、分析水分、灰分、挥发分、氢含量、全硫含量、发热量等七项。

4、采样及化验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样及化验过程按照国家标准及通用作业指导书进行;

5、化验次数:每个煤样化验一次,每批煤样不少于20%的平行样化验。

6、每批次煤质化验及成品化验原始记录均载入档案,并清晰可查。

7、每天及时将化验结果汇总后记入规定的档案,原则上每天采取的煤样当天将结果化验出来,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8、所有化验记录不得随意涂改,确有少量数据需要更正时,应将原数据划上一横,再在旁边写上正确的数字,务必保持原数据清晰可辨;

9、为了确保化验的准确性,所有常用仪器设备比如取样匙、瓷舟等须按实际需要,实行专管专用,不得随意串用;

10、如有标准液配制,则原始记录清晰可查,标准液标识清楚;

11、化验员应对自己的化验结果负责,为此,必须在化验记录后标明化验姓名;

12、化验员应对对自己的化验结果有正确的认识,如果因特殊原因怀疑自己所做的化验,应提前向质量负责人汇报,以防因此带来质量事故;

13、做好当日原料样品与成品样品的留样工作,整齐堆放在样品柜中;

14、观察并记录成品留样观察记录。

15、定期做原料产品质量汇总表。

16、保持化验室清洁卫生,干净整洁,化验结束时,务必将所有器具按规定要求清洗干净,化验室工作平台每天必须打扫一次,所有化验器具有序摆放,不得随意堆砌。

17、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关于对汽车尾气检测站实施管理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呼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工作,保证各资质检测站(环保局委托认可)在线检测数据的科学规范、真实有效性,以顺利完成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所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年检率大于百分之八十的任务指标,同时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呼市环保局确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严格执行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且出具检测报告,杜绝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做到检测数据科学规范,真实有效。

二、在线检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检管中心的监督下每半月对检测仪器校定一次(由驻站人员负责),并做好标定记录,建立技术档案。每年度管理中心会同检测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相关技术专家对在线检测系统进行全面的检修、合格鉴定(发生费用由检测站承担),驻站人员随时检查系统运行情况。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并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

四、检测站检测设备必须符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不符合规定的硬件和软件系统。

五、严格要求所有检测人员必须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在线检测人员要定期培训,并核发上岗证),不能随意增减操作步骤,弄虚作假。

六、根据检测、治理分离的原则,杜绝各资质检测站从事机动车维修、排气污染治理业务。

七、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驻站人员将随时对所测车辆进行抽检,对检测车辆要进行外观检查,并填写外观检测单同检测报告单一并归入技术档案。检测站和驻站人员要共同维护正常的检测秩序,非车主本人不予核发排气检测合格证。

九、各资质检测站必须服从中心的管理,主动配合中心的工作,服从驻站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及工作要求,驻站人员有权纠正检测工作中存在的一切违规问题。

十、尾气检测合格证,由中心驻站人员负责管理并核发(详见合格证的使用管理办法)。

十一、为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对申请集中检测的单位必须到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中心鉴署检测意见。各检测站不得擅自拉检、外检车辆。

十二、路检、路查工作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进行。

十三、检管中心成立督查组,将随时对检测站执行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中心将对各资质检测站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另有考核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建设单位应当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1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六份;电子版一份3、建设项目四邻位置图一份,要求标明与四邻建筑的间距;4、提供拟建采暖协议或合同;5、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现场

(一)材料齐全后,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科室派遣2名以上同志进行现场踏堪。

(二)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较复杂、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性质较特殊、拟建于环境较敏感地区或者其他情况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踏堪。

三、审查

(一)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较复杂、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性质较特殊、拟建于环境较敏感地区或者其他情况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二)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认为环境影响比较明确或者公益类项目,可以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质量以及存在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

(四)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旗、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审批

(一)经过评估或者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经监督管理科讨论并由科长、副科长签注意见后提交分管局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由监督管理科拿出具体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报局长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分管局长认为需要讨论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性质,在经过必要的评估或者技术审查后(工业项目报告表由分管局长组织召开3-5人专家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局审批委员会审批,审批委员会由局党政领导、污染控制科、综合计划科、监督管理科、自然保护科、监察室、能源办、监察支队、监测站和科研所领导参加。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项目,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项目,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建设单位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示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之前,在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公示栏进行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7天。作出批准决定之后,在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六、期限

(一)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所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五不批制度

1、未去现场勘查不批。

2、无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不批。

3、无公众参与意见不批。

4、工业项目未召开专家预审不批。

5、无供热合同的不批。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和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否则,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下列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1、局机关正式工作人员。

2、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3、经过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

四、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经呼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的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六、凡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环保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局科技法规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八、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刷。

九、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由局科技法规科依照有关规定,向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十、行政执法人员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一项发生变更或行政执法证件严重损毁时,可以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十一、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局科技法规科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由局科技法规科凭作废声明按申领程序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呼市环保局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退休、辞职或调离的;

2、被辞退、开除的;

3、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4、持证人死亡的;

5、其他应当缴销的情形。

十三、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1、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

2、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3、故意刁难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4、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5、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6、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1-2个月。

十四、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科技法规科及时向呼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并由呼市政府法制办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被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3、有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情形的。

十五、被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在年终考核中,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评为优秀;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评为称职。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定

为规范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展现环境执法人员的良好职业道德,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环境执法宗旨和环保职业道德。

二、坚决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认真学习,忠于职守,熟悉本职业务,具有较强的行政执法能力。

四、执法过程中,要出示证件,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坚决杜绝态度蛮横、语言粗暴、以权压人等不良行为。

五、准确使用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坚决杜绝滥用权力现象;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搞权钱交易等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严禁接受可能影响正确履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充分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执法工作力求高质量、高效率,力戒推诿拖拉现象。

七、坚决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八、环境监察人员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证件齐全,持证上岗。

2、公开环境监察事项、程序、收费和处罚的依据、监察结果。

3、严格按标准征收排污费,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严禁截留、挪用排污费。

4、及时核实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和控告,及时查处污染事故,并向上级领导作出报告;及时回复群众来信来访。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及时发现、反馈并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环保局各业务科室、各二级单位及各旗县区环保部门都属于监督检查范围。

二、由市环保局科技法规科牵头,定期或不定期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调查。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是否依法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有无把关不严,越权审批现象。

2、排污收费工作中是否有随意减免、人情收费、协商收费、不开票收费以及吃、拿、卡、要、报、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违法行为。

3、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徇私舞弊行为。

4、工作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三、市环保局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环保局科技法规科审核备案。

四、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违法案件实行查处分离。

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不定期对被管理单位或个人进行回访,发放监督卡,聘任环保行风评议监督员,听取被执法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

六、科技法规科不定期对执法监督情况进行通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一、为促进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应于具有明确执法职能的科室和部门。

三、评议考核工作由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局科技法规科具体实施。

四、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评与他评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的方法,对行政执法情况实施全面评议考核。最终以年均总分作为全年评议考核依据。

五、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计分,评议考核内容及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略)。根据计分结果,年均总分85分以上(含)为突出;年均总值发75分(含)至85分为比较突出;年均总分60分(含)至75分为一般;年均总分60分以下为较差。

六、考评结果未达到突出的科室和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考评结果为一般的科室和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报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考评结果为较差的科室和部门,由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科室和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附: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五五”普法学习制度

根据《呼和浩特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经局党委同意在局党委中心组开展“五五”普法学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计划。年初制定普法学法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在局系统实施。

二、学习方法。采用集中学习与自学、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发卷问答、组织学习讨论、法制培训等方式,开展普法学习,做好学习笔记。

三、对每次学习都要做好文字记载,保证“时间、人数、内容、效果”的落实。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

一、定期由领导向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二、领导干部之间应按轮换制进行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三、领导干部在参加各类法制培训学习后应向干部职工进行学习体会交流。

四、领导干部应按要求参加本部门组织的普法学习。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

一、市环保局全体干部都要参加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掌握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局领导、法制科工作人员和环境监察人员,要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和本部门的培训计划参加法律专业培训,掌握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认真组织全体环境管理人员学习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以及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培训考核,力求达到正确理解和运用的水平。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申请并取得合格证件的规定,对环境执法人员组织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未按规定参加环境法制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将不安排上岗执法。

五、结合本局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促进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化。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一、干部职工均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参加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

二、领导干部要在参加本部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组织开展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

三、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

四、将普法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对法律、法规考试、考核工作实行档案管理。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一、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执法程序等有关知识。

二、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在电台举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三、利用“12·4”法制宣传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四、深入企业、社区、商业网点进行法制宣传,使之懂法、守法,每年举办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一次。

五、在环保执法机构显著部位设立宣传窗、宣传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定期更换。

六、印刷宣传材料、手册等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规章。

呼市环保局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为促进机关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特修改和完善该制度。

一、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并进行签到,不得代签和无故迟到、早退(签到时间为上午8:00~9:00、下午为2:00~3:00)。

二、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含)以上,按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全年累计请病假1个月以上、请事假20天(含)以上的干部、职工,不参加任何评优选优活动,1个月不上班者不能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年全勤者给予一定奖励。

四、根据国家或市政府有关规定,产假、婚假、探亲假和干部职工一年一度的休假必须履行手续,经主要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干部职工请休病假3天以上者,必须凭合同医院出据的证明,本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安排好工作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生效。

六、一般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天之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安排好工作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生效。科长、副科长有事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不得互相准假。科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科长外出三天以上者,必须同党政一把手请假。

七、会议、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处理。有特殊情况,可经分管领导批准补办书面手续方为有效。

八、凡是病假、产假、婚假、探亲假或公休假,假期结束上班后第一天,必须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核准天数销假;告知分管领导,无特殊原因超假者以旷工论处。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的财务管理,保证机关工作正常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局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开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决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机关财会人员在分管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依法统一管理机关财务活动,共同为法人负责。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会计人员职责,严格审核报销票据,对违反财务预算的支出和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有权拒付。接受审计监督,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

四、资金来源。根据预算安排,财务会计定期向财政部门上报用款计划。专项资金和业务费,分别由相关科室编制详实的预算,上报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统一安排。

五、预算外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票款分离,所有收费项目都要报物价部门批准,实行持证收费,并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杜绝乱收费和“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六、资金支出的管理。资金支出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既要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严格遵守经费支出的原则。

    (一)按市人大和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资金,无预算、无计划、超预算、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二)按国家、自治区、呼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及制度办理支出。对违反制度、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支出不予报销。

    (三)报销凭证严禁涂抹改写,普通收据或白条一律不准入账报销。购置办公物品应附购物清单。

    (四)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销业务。日常开支由科室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报局长批准方可报销入账。

    (五)差旅费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财行[2007]27号),不得借公出绕道旅游或延长返回时间,餐饮、出租车费不予报销。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票报销。

出国人员差旅费严格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报销印刷费前,须先向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七)现金报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独生子女托儿所管理费。凡符合享受托儿所管理费的,其费用应由夫妻双方单位共同承担。

七、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各科室、二级单位所需项目资金,须在上年度10月份前提出经费预算(同时提供相应依据)。经办公室汇总报局务会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审批列入预算。支出执行时,须在15日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后,申请财政拨款或实行直接支付。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支出时(如企业污染治理资金等),由局务会确定,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执行。

八、办公用品管理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科室提出申请,按有关审批程序统一购买,登记发放。

    九、固定资产管理

    购买单价500元以上的设备时,在办理报销的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办公室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固定资产台账,设登记卡。分别将各科室使用、保管和自购的固定资产记入台账。办公室与机关事务中心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严禁将单位固定资产据为己有或流失。

十、往来款项管理

    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申请人填制借款单。办公室核定借款数额,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借款应及时偿还,个人借款逾期不还的,由财务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十一、财务印章的管理

    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容,防止漏洞。

    十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要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十三、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凡入库保管的会计档案,要装订成册,按保管期限分类整理、保管。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排污收费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为了使征收的排污费在污染治理上发挥更大的效益,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加强环保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和办事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申请环保补助的单位,应首先向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环保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程内容、投资环境效益等内容。

第二条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环保部门受理申请时优先考虑与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一致性的项目。投资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较小、技术内容单一的,应该提交技术方案。

第四条污染控制科在收到申请后,应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含)以上、技术含量复杂的,应聘请有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后,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2、申请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污染控制科提出初审意见,报局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评审领导小组由局领导、行政办公室、污染控制科、监督管理科、监察室、监测站、监察支队负责人组成。

3、评审和审查应形成具体的意见。

评审和审查同意的,由污染控制科对项目进行核实,同时应责成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申请单位环保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经核实确认与申请有较大差距的,项目可以取消或暂停执行。

第五条经核实和确认的项目,市环保局以正式文件批复项目单位实施,并通知市财政局拨付环保补助资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监察室牵头,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局污染控制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会同市环境监察支队随时对项目进行检查落实。

第七条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会的形式与规模视项目的投资额和技术含量而定。在验收之前,项目单位应提交工作报告、技术报告、预决算。补助资金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召开验收会并形成验收报告,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污染控制科由两人以上对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增强透明度,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财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和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财务会计监督制度。

    一、基本目标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二、基本原则

    会计工作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财务制度,会计人员要按内部会计监督的权限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确保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财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胜任会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

四、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设立出纳、会计和稽核,各负其责,做好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五、预算资金的管理

(一)预算监督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预算监督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明确预算项目,规范预算的编制。

(二)预算内资金编制由办公室按照“零基预算”要求,编制详细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经局务会研究后上报。

六、会计系统管理

(一)会计凭证取得与填制

1、所有会计业务发生后,都要取得或填制规范的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在入账前必须对所有的凭证(包括自制和外购)进行严格审查,无效的凭证(白条)一律不得入账。

    2、凭证格式应符合会计统一核算的要求,通过计算机生成的记账凭证,内容、项目要齐全,能完整地反映出经济业务事项的全貌,为单位经济业务管理的科学化提供完备的原始资料。

    3、用于记载经济业务的所有凭证都要按照顺序,统一连续编号,便于查找,防止经济业务事项的遗漏和重复。

4、凭证传递程序:凡已报销原始凭证,出纳运用计算机核算系统对各种已审核的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进行制单,认真记载每笔经济业务,及时将凭证制单传递给会计。会计负责运用计算机会计系统对各种凭证单据进行记账。

5、凭证传递完毕,由会计登记明细账和总分类账,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将资金收支情况上报局领导。定期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放保管,以备日后查阅。

    (二)合理设置账户,登记会计账簿

    1、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明细账、总分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

2、由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会计登记明细账、总分类账目及固定资产明细账。杜绝“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确保账款、账证、账账、账表核对的一致性,为单位会计信息提供可靠保证。

3、严格执行财务两章分别管理,单位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个人章由会计保管。

    (三)财务报告的编制

    1、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内容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编制。

    2、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反映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全过程,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

    3、各类财务报表上报时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和单位领导(法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4、财务报告应由会计妥善保管,在规定期限内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或销毁。

七、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装订成册。

(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单位财务会计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室管理。

(三)出纳要妥善保管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年终将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附在银行存款账簿内,存档保管。

    八、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取得后,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并定期对所配备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责成专人负责管理,并进行清查盘点。

(二)固定资产转出、报废、出售等,均要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局机关行政办公室共同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经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市财政批准后办理会计账务核销手续。

(三)内部转移的固定资产需填固定资产转移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经局领导审批后,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

九、机关财务的监督

(一)建立机关财务的监督机制,由纪检书记会同监察室组成监督检查组,定期对内部会计监督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和范围:1、相关岗位的设置,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有无混岗现象;2、票据的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有无漏洞;3、单位库存现金的保管和限额存放地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是否相符;4、单位有关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三)检查组要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上报局领导,并进行综合评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接待工作严格规范接待审批运行程序的通知》(呼党办通[2006]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控制接待开支,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遵循热情、周到,从简、节约的原则。

二、日常接待

1、接待范围

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市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向市接待办申请,由市接待办负责接待。司局以下领导来我局执行公务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接待。

2、接待标准

对属于接待范围的人员,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接待。一般饭菜800-1000元,中档烟酒。

3、陪同范围

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陪同,陪同人员一般应控制在4人以内。

三、会议安排

1、综合性会议和我局承办的全市性专业会议,由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共同提出详细计划,报局务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召开。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2、对各类业务会议要严格把握,尽量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经费。确需召开的各类业务会议,由主管科室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地点、时间、内容、会期、参会人员、会议经费预算及来源),由办公室汇总提出年度会议计划,报局务会研究确定。应急的会议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四、餐饮安排

公务接待尽量不在高级宾馆、豪华饭店安排,在单位指定饭店用餐,餐饮以地方特色为主,反对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五、费用支出

各科室填写接待申请单,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签后,交办公室统一办理。

附:1、呼市环保局接待用餐明细表(略)

 2、会议申请表(略)

呼市环保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保证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的工作用车,提高车辆的有效利用率,节约燃料,降低维修费用,按照统一管理、归口使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

1、局机关(除领导用车)其它车辆由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统一派车。

2、各科室(中心)有车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3、局机关(除领导用车)所有车辆主要任务是:①环保局承办的会议用车;②接待用车;③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对外接待、紧急任务及重要会议;④团体用车;⑤日常公务用车等。

4、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单位职工因家中遇有特殊困难,确需用车,本人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调派使用;特殊情况需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用车。

5、局里组织活动用车,所有车辆集中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6、各科室去市区以外长途用车,用车单位须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并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7、局领导因公外出,驾驶员一律将车辆停放局机关,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派。

二、车辆随车手续管理制度

1、驾驶员行车,应把各种行车手续配带齐全,不得遗漏。

2、车辆的一切随车使用手续,均由该车驾驶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3、车辆的各种使用手续到期,驾驶员必须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及时办理;如过期延误,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三、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1、驾驶员要爱护自己所驾驶的车辆,每日出车前应做详细的例行检查,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是否齐全有效,发动机有无异响等等,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行车中要时刻注意车辆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检查排除,做到对车况心中有数。

3、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予他人驾驶。

4、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四、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制度

1、车辆例行的日常保养,由司机负责。司机要爱护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并经常进行清洗、维护、保养和修理,确保车辆清洁卫生,并处于完好的状态,如有技术疑难问题、车辆故障等,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领导所乘车辆的维修,由乘车领导签字,其它车辆由分管局长签字,报办公室,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汽修厂检修。

2、车辆驾驶员应根据各种车辆的机械性能,定期进行车辆保养。

3、凡需进修理厂修理的车辆,需确定修理项目,填写修车单。

4、进修理厂修理的车辆,其确定的修理项目,由修理厂负责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出具修理项目反馈意见单,不得弄虚作假。

5、能够修理的零件,一律修复后使用,不得更换;凡修理后更换零部件的车辆,必须将原车更换下的部件,交回办公室进行登记。

6、车辆需购置车辆工具及其它附属物的,司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局长批准后,办公室统一购置。

7、车辆换季保养。车辆进入换季时,办公室组织司机对车辆进行统一换季保养。

五、各种费用管理

车辆养路费、保险费、年检费,由办公室统一集中办理,不得单车自行办理。

六、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司机管理规定

1、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机关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司机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司机应每天抽出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防冻液,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

5、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原因),按维护、维修程序履行手续,进行维修。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6、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和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时,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7、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应随车放好。

8、司机驾车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9、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0、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乘车人员谈话时,不准随便插嘴,听到后随意乱说,应做好保密工作。

11、上班时间内未出车的司机,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

12、司机对办公室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分管领导反映。

13司机必须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对领导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必须接听,没有开机或不接听电话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14、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做好防盗工作。

15、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16、加强司机安全教育,实行机关每周一次的例会制度,不得无故缺席,严格请销假制度,确保日常出勤。

17、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对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调离、罚款。

(二)驾驶员考核奖惩

1、全年保证安全行车无事故,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好、受到群众赞同者视情况奖励。

2、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负。正式职工调离工作岗位,交由人事部门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剩余部分均由当事人承担。

3、出私车或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者一切责任自负,并调离工作岗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剩余部分均由当事人承担。

4、因公出车发生事故,其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事故处理费用(如现场勘察费、定损费、检车费、驾驶员罚款、清障费等)由驾驶员自己负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同等以上责任者(含同等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内,扣考核奖;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3万元,处罚200元,并扣考核奖;经济损失在3万元至6万元,处罚300元;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或发生人员重伤致残和死亡,处罚500元,当事人由人事部门做出处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不得评为先进。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国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确保问责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环保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条问责对象:

市环保局系统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推进工作中执行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自治区环保厅工作安排、有关决定执行不力的;

(二)工作拖沓、效能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影响机关效能的;

(四)不作为、乱作为、或者不执行正常公务的;

(五)不负责、不尽职、延误工作的;

(六)在执行公务中有刁难、吃拿卡要行为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八)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第五条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环境保护方面发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生产安全的责任事故或事件的应予以问责。

(一)在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或者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决策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议事规则造成损失的;

(二)违规采取行政措施、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众上访的;

第七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政务信息的;

(二)不及时、准确公开或者隐瞒、延误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三)不在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新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建立部门网站等信息平台或者不以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第八条疏于内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监督检查不力,造成违纪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或者瞒报数据的;

(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车辆、设备等公共财物损坏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用公款吃喝玩乐、旅游的

(五)敷衍应付监督检查的;

(六)违规聘用、录用、调动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四)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不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拖延不办、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行政许可收费的。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征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改变征收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和分征收款的;

(四)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征收票据的;

(五)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

第十二条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隐匿或者损毁信访材料的;

(二)刁难信访人的;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处置、不妥善处理、解决,导致群众上访的。

第十三条公文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不按规定办理来文、来电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或者因故不宜办理的公文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四)公文办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发文的;

(五)未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放造成影响的;

(六)呈报文件出现差错,造成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

(八)其他违反公文处理规定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局机关效能建设的各种制度的;

(二)不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对上级转办件办理不负责、不落实或不按时办结的;

(三)不及时、不负责办理新闻媒体、“12369”环保举报电话或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工作、会议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及游戏的;

(三)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一月累计3次以上或者请假逾期不归、旷工的;

(四)工作日饮酒影响工作的;

(五)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

(六)会议组织、会议文件出差错、造成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会议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道德行为失范、损害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公务员道德准则的;

(二)不遵守公共秩序、举止不端、言行失德的;

(三)在办公场所吵闹、互殴、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造谣生事、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的;

(五)在公共场所衣冠不整洁、经规劝不改正的;

(六)能够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能够见义勇为,而不实施见义勇为的;

(七)其它道德行为失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问责的种类:

(一)警示谈话;

(二)效能告诫;

(三)诫勉谈话;

(四)考核扣分;

(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公开道歉;

(七)通报批评;

(八)调离岗位;

(九)暂停职务;

(十)建议免职。

第十八条问责方式:

实行责任顺查和倒查两种方式。

(一)给予警示谈话、效能告诫、诫勉谈话、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公开道歉等问责种类的,直接处理问责对象;

(二)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等问责种类的,实行问责倒查追究,上追两级、在对直接责任问责的同时,应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问责。

第十九条问责的权限:

(一)对局系统工作人员问责的,由所在二级单位或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科室负责人对应由本科室问责的承担主要责任;

(二)问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问责决定;

(三)工作人员被问责的,作为实绩考核扣分的依据。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对分管领导应予以问责。

工作会议运行机制

一、市区空气质量运行分析会(采暖期1次/半月、非采暖期1次/月)

二、建设项目专家评审会(不定时)

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会(1次/每月)

四、污水厂建设运行调度会(1次/月)

五、污染减排联席会(1次/半年)

六、统计数据分析会(1次/月)

七、减排专题分析会(1次/2月)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污染物排放单位申报的排放量和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测数据,会同局科技法规科、污染控制科、监督管理科、监测站共同核定排污企业的排污费,提出初步意见报局联席会议审核。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七日后,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全额缴纳排污费的,又没有提出异议、复议和诉讼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下达《限期缴纳排污费催缴通知单》。

三、对限期催缴无效的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提出处罚意见,经局科技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阅批,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期满后经多次催促做工作,仍不履行的,由局科技法规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全年收缴排污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核定的排污费和收缴情况要在网上和局公示栏上进行公示,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对积极足额交纳排污费的排污企业,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的环境治理工程给予积极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