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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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报告》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1-2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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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治区的相关要求,我局在调查地下水状况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形成了《呼和浩特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呼和浩特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

(公开稿)

按照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出台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科学论证、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编制本报告。

一、分区范围

呼和浩特市9个旗县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

二、分区原则

呼和浩特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

通过收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域等资料,确定保护区域范围。

(二)管控类区域

按《指南》技术路线,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区域(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为管控类区域,其中污染源荷载高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另根据呼和浩特市实际对一级管控区及二级管控区进行修正。

三、分区结果

根据保护区与管控区的划定结果,保护类区域面积1449.4915km2,其中一级保护区8.8452km2,二级保护区490.7779km2,准保护区574.3130km2,补给区375.3399km2,名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0.2155km2。管控类区域面积1.3826km2,均为二级管控区。

表1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果汇总表

一级分区

二级分区

面积(km2)

占行政区比例(%)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合计

17175.392

100

保护类区域

一级保护区

8.8452

0.05

二级保护区

490.7779

2.86

准保护区

574.3130

3.34

补给区

375.3399

2.19

其他

0.2155

0.00

小计

1449.4915

8.44

管控类区域

一级管控区

0.0000

0.00

二级管控区

1.3826

0.01

小计

1.3826

0.01

注1:“补给区”为扣除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外的其他主要补给区域。

注2:“其他”为名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

四、管控要求

(一)保护类区域

1、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落实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相关要求。

2、呼和浩特市共有8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6处为地下水型水源地,1处地表水水源地以及1处水库型水源地,在托县双河镇郝家夭村、回民区攸攸板镇东乌素图村有2处名泉类特殊地下水资源,采用自治区政府对其保护区进行过批复的划分结果确定保护类区域范围。针对呼和浩特市6处地下水型水源地进行了补给区的划分,统一归入保护类区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类区域需严格环境准入,按水源地保护区相关管理策略严格执行。

(二)管控类区域

1、管控类区域内污染源运营、管理单位应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渗和监测,同时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强化污染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

2、管控区内重点污染源(在产)应在《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基础上加密监测,一年至少两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3、管控区重点污染源(在产)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渗漏排查,发现渗漏的及时采取防渗改造,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4、水务等相关部门加强管控区内城市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及维修改造,减少污水管网渗漏对地下水的影响。

5、对管控区内新、改、扩建可能涉及地下水污染的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要求执行。

6、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

五、相关说明

(一)《呼和浩特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作为呼和浩特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依据,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调整、废止造成保护区范围调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区域范围相应调整。

(三)针对新增地下水污染或其他风险源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地下水质量存在恶化趋势的,将对重点区进行及时增补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