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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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住建和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线索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0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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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呼和浩特住建和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群众生活环境,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向全社会公布呼和浩特市住建和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公布各领域问题线索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具体如下:

一、城乡垃圾处置方面

1.受理部门: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

2.受理内容:(1)未经审批受纳城镇垃圾;(2)城镇垃圾收运处置不规范;(3)垃圾处置审批(核准)违纪违法;(4)城镇垃圾非法运输;(5)垃圾非法倾倒、抛撒滴漏;(6)城镇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3.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471-6386180

投诉举报邮箱:dczdts@163.com

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新城区西落凤街10号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支队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全天受理。

二、建筑市场和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方面

1.受理部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受理内容:(1)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2)建设单位违法发包;(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违法分包、转包、挂靠;(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5)招标人弄虚作假投标;(6)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违法问题。

3.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471-5986040

投诉举报邮箱:hhhtsjsgczlaqzxzb@163.com

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赛罕区赛汗西街26号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516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全天受理。

三、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数据方面

1.受理部门: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受理内容:(1)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有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活动;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农村牧区进行非法生产加工活动,偷排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2)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弃包装容器、废酸、表面处理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高浓度液态废物、废盐、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或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5)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6)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弄虚作假,破坏市场公平,影响环保数据和报告公信力。

7)为了节省成本或逃避监管,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8)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辅助设施,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471-6980864

投诉举报邮箱:hhht12369@163.com

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112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全天受理。

四、毁林毁草方面

1.受理部门: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

2.受理内容:(1)工业园区(开发区)、矿产资源开发、各类工程建设违规违法占用林地草原,少批多占、未按批准范围占用林地草原;(2)违规违法开垦林地草地,未按有关政策及时恢复植被和林草生产条件;(3)以临时占用名义办理使用林地草原手续,逾期不归;(4)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对林地上的林木实施盗伐、滥伐、毁坏林木、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等行为;(5)向林地草原排放、倾倒危险物,污染林地草原等行为;(6)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违法问题。

3.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471-12345

投诉举报邮箱:hslc_zy@163.com

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赛罕区东二环路与晨光街西南角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501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全天受理。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如实反映上述各方面受理投诉举报内容题,并尽可能据实提供相关问题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单位个人、知情人及物证等。举报人应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或歪曲事实,不得捏造材料诬告他人。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呼和浩特市住建和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

                                    集中整治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