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科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公正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执法标准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统一适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原《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二、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遵照《基准》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合理。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基准》的学习和培训,并在执法实践中做好衔接,依法依规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严格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点击下载查看)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
(联系人:周楠,联系电话:0471-4617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