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呼和浩特市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1-01 点击量:
字体:[    ] 打印本页


一、呼和浩特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1、案情介绍

2024年9月27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检车站检测区域2号线尾气采样管连接三通,其中一端连接标准气体瓶,另一端通往尾气分析仪采样进气口,改变汽车尾气检测数值,同时出具了合格监测报告并在行驶证上盖章确认合格。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相关人员对违法操作的情况供认不讳。


2、行政处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呼和浩特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200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1. 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车检企业在提供机动车检验(测)服务中法律意识淡薄,对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不够重视的问题,同时体现了部分检测单位和负责人对环保法律法规不熟悉,对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负责人及检测服务工作人员应主动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敬畏法律,遵法守法,严格按照检验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提供检测服务,确保机动车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二、呼和浩特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案

1、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17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号线操作间发现疑似OBD作弊器一套,两部手机桌面有下载软件GF-OBD和V699工具。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OBD篡改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以达到车辆过检的目的,同时该公司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2、行政处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200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3、案件启示

本案体现出该机动车检测服务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利用作弊器(OBD)提高汽车检测通过率,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检测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各检测机构要以此案为鉴,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严格遵守检测技术规范和操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检测活动。违法经营轻则被罚款、重则触犯刑法,企业只有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