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准予呼和浩特市中铁水务有限公司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变更许可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2-2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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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铁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1220日向我局提交呼和浩特市中铁水务有限公司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变更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下述事项。

一、入河排污口变更情况

呼和浩特市中铁水务有限公司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位置变更为111°41'2"40°36'22",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牛牛营村。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放,排入什拉乌素河左岸,入河排污口编码为D0-150121-0003-GY-00

二、入河排污口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呼和浩特市中铁水务有限公司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废水排放量变更为80000m3/d2920m3/a),排放水质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氟化物≤1.5mg/L、总氮≤15mg/L。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1168吨,氨氮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58.4吨,总氮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438吨,总磷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11.68吨,氟化物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43.8吨。

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有关要求,你单位应参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对该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具体如下:

(一)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

(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流量在线监测系统。

(三)相关设备应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监测仪器与监控平台数据一致。

四、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

(一)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做好台账维护及动态更新,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定期将台账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排污口周围的环境管理工作,定期清理排污口周围垃圾。

(三)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排污口水质监测计划,建立及时上报监测信息机制。

(四)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发现排污口对流域考核断面、功能区水质和重要引水设施产生重大影响的,需重新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调整排放指标;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污规模发生较大变动,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五)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5日内,将批复批准后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批准决定书等相关文件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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