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准予呼和浩特市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桥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变更许可 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0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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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日向我局提交呼和浩特市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桥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下述事项。

一、入河排污口变更情况

呼和浩特市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桥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置变更为111°43'40.42",40°38'05.23"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原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排污口。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放,排入什拉乌素河右岸,入河排污口编码为D0-150105-0009-GY-00。原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排污口予以撤销,原《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准予设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城建发展责任公司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决定书》(呼环水许〔2023〕2号)批复废止。

二、入河排污口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呼和浩特市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桥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废水排放量为27000m3/d (985.5 万m3/a),排放水质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限值,氟化物≤1.5mg/L、总氮≤10mg/L、石油类≤1mg/L、悬浮物≤10mg/L)。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392.4吨,氨氮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19.71吨,总氮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98.55吨,总磷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3.942吨,氟化物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14.7825吨,石油类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9.855吨。

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有关要求,呼和浩特市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参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对该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具体如下:

(一)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

(二)设置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系统。

(三)相关设备应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监测仪器与监控平台数据一致。

四、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

(一)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做好台账维护及动态更新,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定期将台账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排污口周围的环境管理工作,定期清理排污口周围垃圾。

(三)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排污口水质监测计划建立及时上报监测信息机制。

(四)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发现排污口对流域考核断面、功能区水质和重要引水设施产生重大影响的需重新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调整排放指标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污规模发生较大变动,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五)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赛罕区分局负责其他未尽事宜

呼和浩特市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5日内,将批复批准后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批准决定书等相关文件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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