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准予设置呼和浩特市民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应急排污口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2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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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3日向我局提交呼和浩特市民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应急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下述事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民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应急排污口位置为111°08'52.85535"、40°16'36.15751",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旧城北街村。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急排污口,排放方式为间歇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放,排入大黑河故道,入河排污口编码为D0-150122-0010-SH-00。

二、入河排污口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呼和浩特市民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应急排污口废水排放量为20000m3/d,应急天数为40天,年废水排放量为80万吨,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40吨,氨氮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4(6.4)吨,总氮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12吨,总磷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0.4吨。

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有关要求,你单位应参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对该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具体如下:

(一)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

(二)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流量在线监测系统。

(三)相关设备应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监测仪器与监控平台数据一致。

四、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

(一)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做好台账维护及动态更新,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定期将台账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排污口周围的环境管理工作,定期清理排污口周围垃圾。

(三)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发现排污口对流域考核断面、功能区水质和重要引水设施产生重大影响的,需重新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调整排放指标;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污规模发生较大变动,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5日内,将批复批准后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批准决定书等相关文件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