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托)〔2023〕18号
内蒙古华奥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7566894696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
地址: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
2023年10月25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对内蒙古华奥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硫酸钠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25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院内西北角废弃厂房门口露天堆存86.16吨硫酸钠。
2. 现场检查照片,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你单位在院内西北角废弃厂房门口露天堆存86.16吨硫酸钠。
3.过磅单处置单,证明露天堆存固体废物为86.16吨,处置费用总计69772元(处置费为60312元 ,拉运费9460元)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华奥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峰,张玉峰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托)〔2023〕1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托)〔2023〕18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序号70:“处所需处置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扬散、流失、渗漏的工业固体废物量≤100吨,按一倍罚款。”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