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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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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 2021年10月2日混合调配池车间重建完成开始调试运行,该公司调试运行前没有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过报告,检查时属正常运行状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环罚(和)〔2024〕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个体工商户) 姓名 赵强
身份证号码 150***********0630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处罚事由 发现你公司预处理环节的混合调配池2021年6月26日发生火灾,导致封闭的混合调配池车间和UV光氧催化装置损毁。2021年10月2日混合调配池车间重建完成开始调试运行,该公司调试运行前没有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过报告,检查时属正常运行状态。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