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环政函字[2017]39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富力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执行标准请示的复函
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呼和浩特富力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中环国评函[2017]01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幼儿园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2、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呼和浩特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金华路以东、保全庄街以南地区建设的呼和浩特富力城项目。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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