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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美包装(内蒙古)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决定书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9-0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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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美包装(内蒙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

纷美包装(内蒙古)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环罚(和)〔20242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个体工商户)

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纷美包装(内蒙古)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68001991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毕桦




处罚事由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88